步入老年,人們一般會退出勞動力市場,有正規工作的人不再獲得工資性收入轉而依賴相對較少的退休金來生活,隨著年齡的進一步增加,他們的生理和精神健康狀況一般會惡化,患病的風險提高,日常生活甚至無法自理,需要他人看護和照料。在這種情況下,老年人很難獨立維持以往的體面的和方便的生活狀態,屬于社會相對弱勢的群體,他們首要面臨養老服務由誰來提供的問題。因此,養老服務問題應該成為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一直以來,社會關注的焦點都放在了養老金的積累和替代率上。應該承認,養老保險起到了可供老年人退休后生活資金來源的蓄水池作用,在生命周期內地收入進行平滑,但是,這只是養老服務所需財力的一部分。現有的養老方式主要有依靠子女的家庭養老、機構養老等。養老服務的關鍵在于稀缺資源的配置,即所使用的人力、物力、財力如何分配和使用。在“未富先老”的中國,如何有效地處理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問題,關系著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也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
由于養老服務中人力、物力、財力來源的差異,現有的養老方式可以分為家庭養老、機構養老等,這些養老方式有各自的特征和適用范圍。大力推行社區居家養老,是年輕家庭成員的工作需要與“孝為先”傳統的權衡,也是機構養老的成本與老齡人口的經濟承受能力的權衡,更主要地是社區居家養老的諸多優勢。

對家養庭養老和機構養老的評述
家庭養老形式自封建社會就開始存在。傳統中國社會有“養兒防老”的說法,意思是父母利用各種家庭資源把子女撫養成人,待到老年后,子女等繼承人,主要是兒子來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依靠子女是家庭養老最為普遍的形式。其實老年人隨著年齡的增加,生活自理能力逐漸下降,真正需要他人照料的年齡,通常更晚一些。在農業為主的社會,由于子女較多,并有著相對充裕的非生產活動時間,還存在著各種法律和社會規范來懲罰子女不贍養老人的行為,養老沒有成為大的社會問題。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養老問題日益成為社會的焦點。老年人的子女多屬于勞動年齡人口,面臨著職業和工作勞動時間的限制,通常無法為老年人提供及時的和足夠的日常照料時間。農村的家庭養老受到的沖擊較晚,但是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過程使大量農村年輕勞動力流動到城市打工,產生了子女在外而長輩在家的模式。這些都導致了子女養老的較難實現。另外,計劃生育政策施行時期的父母已經步入退休年齡,那一時期出生的人口基本也成家立業,家庭規模日益小型化和核心化。依靠子女的養老形式受到了挑戰,變得不現實起來,以至于城市和農村家庭中出現了很多“空巢家庭”,老年人面臨著身邊沒無人陪伴照料的境地。除了子女,家庭養老中,充當照料人角色的還有配偶或其他親友。在這種純粹的家庭養老形式中,照料人為老人提供了各種服務,屬于家庭內部的產品,通過照料人提供的勞動和物品來實現,服務過程中基本沒有貨幣形式的報酬,是非市場的行為。
除了家庭養老之外,主要還有機構養老。機構養老在中國古代就出現了,如宋代的“福田院”以及元代的“濟眾院”。機構養老以政府以及民間慈善組織為主辦機構,其接納的服務對象也以鰥寡孤獨、貧困、殘疾等特殊老年人群體為主,其資金來源為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不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新中國成立后,人民公社時期對農村的五保戶實行集中供養,各鄉鎮都興建了敬老院。改革開放以來,敬老院的數量和規模得到鞏固和發展,基本上每個鄉鎮或者城市街道都有政府民政部門主辦的敬老院(或社會福利院)。城鄉敬老院以接納農村五保老人和城鎮“三無”人員,資金來源為財政撥款或集體籌款。最初,城鄉敬老院的服務群體均為上述特殊老年群體,之后為了增加運營資金,或者充分利用空閑的養老床位等資源,這些公辦的養老機構也逐漸接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由于公辦敬老院收費較低和設施齊全,也因為子女無法承擔有效的照料老人功能,其需求方面存在激烈的競爭,在很多地方出現了公辦養老院“一床難求”的情況。但是,由于公辦敬老院的性質和特點,不可能滿足正常老年人群體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市場和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提供有了現實的需要,一些以營利為目的的養老服務機構開始涌現,如“老年公寓”等,收費水平以市場為導向。政府部門也逐漸完善了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管理規范。進一步地,一些原有的公辦敬老院也改革為公辦民營的形式。
社區居家養老的優勢
由于家庭養老和機構養老不能充分解決養老服務供需之間的矛盾,社區居家養老應運而生。這種養老方式介于家庭養老和機構養老之間,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由社會提供養老服務。社區居家養老實質上屬于家庭養老的擴展,是其所需的支持資源向社區的延伸。社區居家養老具有必要性,不僅可以節約集中建設養老機構的公共開支,還符合傳統的養老文化,可以充分利用家庭支持,保證老年人家庭自身的獨立性。一些發達國家也開始限制社會養老機構的數量和規模,改進社區服務質量、對養老的家庭給予補貼來鼓勵家庭就地養老。
社區居家養老不僅具有必要性,由于社區是老年人的主要活動空間,推行社區居家養老也有了現實可行性和前提條件。有研究表明,從居住小區,到社區和街道,老年人的活動空間依次減少,距離社區中心1.5公里范圍是最主要的活動空間。隨著距離擴大,老年人活動空間縮小,不同層次老年人對社區為服務有不同的需求。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和必要的服務項目,如餐飲服務、日常購物、洗衣、理發、保潔等,一般都可以在社區范圍內找到供應商。具備完善和便利的服務設施、有相應規模的生活社區,更容易開展社區居家養老。
提供養老服務,不只是家庭或者政府獨自承擔的職責。各種養老形式,都各有利弊,并非相互獨立,因此,理想的狀況,政府、市場、社會和家庭都應該參與到養老服務的提供中。重點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并注意提高服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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